把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给王某,)王某为第二被告,现法院已经下传票给王某,请问律师王某应该怎么办?
太**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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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4 14: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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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9日,普兰店市太平乡柳家大队的村民王某(五弟)为其兄长王大某从同村村民王某某手中购买一处房产(三间砖房)。在当时是太平乡柳家的大队副书记,会计,现金会计,村民组长,等人的见证下签订了购买房屋的合同。当时王某某还在众人的见证下口头答应将三亩地及三人份菜地一并转给王家兄弟。购买合同由王家兄弟的王某(伍弟)签字,王大某(长兄)出资金四万五千元人民币给王某某。之后,房屋由王大某及家人居住,并协同王某耕种管理这三亩地及三人份菜地。2007年3月20日,普兰店市太平乡柳家大队的大队书记通知王某与大队签署了这三亩地的果树补偿费协议,并补偿现金四万元人民币,这三亩地归属大队所有。那三人份菜地一直由王大某耕种管理至今。2009年5月,王某某起诉柳家大队为第一被告(大队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给王某。)王某为第二被告。现法院已经下传票给王某。请问律师王某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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