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犯罪的主体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资格的人员
解析:
1、犯罪的主体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资格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
4、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专业解答一般来讲,辅警这个岗位本身并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认定的标准。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通常都是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辅警并不包含在内。但是,如果辅警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益性组织等正式授权管理、经手国有财产,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该辅警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这些国有资产,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贪污罪的犯罪界限。
专业解答在法律层面上,单位不具备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公务人员以及接受国家、国企等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专业解答贪污罪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第一,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第二,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员工;第三,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务的人员。
专业解答一般来说,单位不具备贪污犯罪主体的资格。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特定人群。不过,当单位的高层领导集体贪污时,相关人员可能会被怀疑犯有个人贪污罪。
专业解答要注意的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单位本身并没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资格。这个罪行就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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