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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有价证券诈骗罪客体和客观要件是什么?

罗** 四川-乐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15 10:40:34 14人阅读

我有个朋友在银行上班的,因为想要从中赚取一些费用,所以私自先客人介绍了一些国家证券,后来被发现报警了,现在我朋友被拘留了,想要请问下有价证券诈骗罪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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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容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
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
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
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
有价证券的假证券。所谓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
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
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则是将真变成为不完全的
真,即有部分的假。不论是伪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还是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只要
行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构成本罪;使用了两者的,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数
罪并罚。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将之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
务等财产性的利益活动。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伪造、变造的,也可以是他人伪
造、变造的。不论是自己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只要属于明知而仍加以使用,
就可构成本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
可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
行为,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
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两者可以相同,即以伪造、
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证券面值相同的财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伪造、
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与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财物。此外,数额较
大,并不是指实际所得,实际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且为既遂无疑。实
施了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未实际诈骗
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完全有可能获取数额巨大的财

2017-12-15 10:4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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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二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三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
与本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保证,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为解决急需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其以面值发行,过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到期则由国家还本付息;后者即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载明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如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等,但不包括非国家发行的本票、汇票、支票、存单、委托付款凭证、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客体的相关内容。

2017-12-15 10:4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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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析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客观条件如下: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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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解析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观要件有: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客观要件有: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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