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客观构成要素如下:首先,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主要表现为企图伪造国库券或其他由国家级权威机构公开流通的有价证券,且数量巨大的
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所谓“伪造”,即为在寻求模仿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额、格式及外在形态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如复印、绘图以及印刷等技术手段制造出
虚假的证券,从而将原本不具备价值的证券转变为真实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证券。
再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要求罪犯必须基于明知故犯的心理状态,且其
犯罪目的并非合法,而是以非法的手段取得利益。《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
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