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所谓“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工人,也包括管理人员。2.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铁路运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这里所说的“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规章和制度。包括交通法规、技术操作规程、运输管理工作制度等。如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按时发出火车进出站信号、值班时睡觉等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是指铁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火车倾覆、出轨、撞车等造成人员伤亡、机车毁坏以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事件。这里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不包括列车晚点,不能正点发车或到达等非安全事故。3.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结果。根据本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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