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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无名氏死亡这种状况怎么解释的呢?

郑** 福建-泉州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13 09:56:59 237人阅读

律师,您好,请教下交通肇事致无名氏死亡这种状况应该怎么解释的呢,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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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底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被侵权人包括无名氏死亡后,其赔偿权利人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及由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而不包括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而不是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只有死亡受害人的身份被查明后,其近亲属及由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才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017-12-13 10:0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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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交通肇事致无名氏死亡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虽然无名氏在各类受害人中的占比只有很小一部分,但因其具有独特的吸引眼球的地方而广受关注。无名氏并非真正的无名无姓,而是死亡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事故处理人员、侵权方无法得知其真实姓名、年龄、居所等个人信息进而联系不到其近亲属的一类受害人员。而对该类人员受到侵权特别是交通事故侵权后肇事方、保险公司如何赔偿,长期困扰着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肇事人员、保险公司以及司法机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9月17日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对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的赔偿特别是保险赔偿进行了规定。

2017-12-13 09:5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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