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该该企业合伙人的,离婚时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律师解析 分割财产时涉及合伙企业出资可通过下列方式处理:如果认定该出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不予分割。如果认定属于共同财产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应当对此出资进行折价回购,然后,夫妻根据所得款进行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解析 对于独资企业: 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竟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对于合伙企业: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允许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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