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专业解答拐卖儿童罪既遂的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若实施了此类犯罪,将面临以下严厉惩罚:拐卖妇女、儿童的,应处以五年及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如果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到三人或更多,则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处罚金或没收其财产;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还可能被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视为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哪怕罪犯只成功实施了拐卖行为的一部分,即使妇女、儿童还没卖出去,也构成犯罪既遂。比如说,行为人已经成功拐骗了妇女、儿童,即使还没找到买家,也算犯罪既遂。
专业解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企图收买但未得逞的,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罪是指以不将妇女、儿童出卖为目的,通过收买的手段使妇女、儿童成为自己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权益,但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专业解答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案件,如果被告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已达到既遂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将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案人员在收买后没有虐待被拐卖儿童,且不妨碍解救进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如果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诱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侵害妇女儿童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进行贩卖。 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并且是以贩卖为目的,就构成犯罪。 在定罪时,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如人数、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刑罚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通常是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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