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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有哪种情形,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给予书面警告

陈* 河北-张家口 行政诉讼咨询 2023.07.18 18:40:26 480人阅读

社区矫正人员有哪种情形,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给予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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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2023-07-18 18:4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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