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赵某申请住房贷款,被告知其名下已有20万元逾期还贷的不良记录。赵某从未向银行贷过款,后经调查发现,其在五年前现金购买单身宿舍时,曾将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于房主胡某处以办理过户手续,胡某暗地再次予以复印。2002年,胡某利用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某银行工作人员江某勾结,利用江某职权之便,冒用赵某的名义从银行贷得住房款20万元投资股市。
2、其后胡某、江某陆续归还贷款,但2006年上半年,由于炒股亏损,胡某、江某丧失还款能力,到期未能归还剩余的10万元贷款。得知情况后,赵某与银行交涉,要求银行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但银行只对工作人员江某进行了处罚,拒绝赵某请求。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立即消除他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判令胡某、江某和银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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