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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4月前夫生子 前妻获精神损害赔偿
1、按照举证分配原则,法院认为被告对此未完成举证责任,认定该男孩系被告伍某与黄某所生。按照人类生育繁衍的一般正常生理过程,黄某的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被告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原因之一,且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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