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贷款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借款人、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广州贷款合同下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1)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广州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其他费用。
(2)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广州贷款银行监督检查广州贷款使用情况的。
(4)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担保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银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贷款银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6)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与、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的。
(7)借款人、担保人在广州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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