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管是否出现污染环境的法律后果,没有造成后果的,也有可能涉嫌犯罪会被判决。
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该条的第(六)至(十三)项列举了造成法律后果的情形。
专业解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它包含了很多具体罪名。对于这些罪名,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会因为罪名和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因为虽然没有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必须进行严惩。总之,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惩处,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专业解答犯罪预备没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我国法律上明确对犯罪预备的处罚情况进行认定,对于犯罪预备过程中造成伤害的,应当对照既遂犯的判罚标准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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