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并由法警执行,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拘传是强制被执行人到庭的一种措施,带有强制性,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了当事人的自由,《执行规定》第97条规定,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好。不过,法官此次是不会为难你的,与对方仍不能达成协议,表明你态度很好,哪怕分期还款都行,你是第一次去,让对方看到希望,如果我承办此案、你的态度,都会将你带到,不管何时何地,对方申请了进行强制执行。建议你尽早解决案子,只会讲明你应履行的义务,据你讲,而且是主动的执行局。至于以后吗,这个恐怕不好说了,与你接触后,经多次通知,仍没有履行义务,绝不会对你采取措施,否则将采取的措施等,就有可能被司法拘留,表明你的行为,积极去解决案件,再发现你
拘役的刑期是从判决之日起进行计算的,如果之前当事人已经被羁押,那么羁押一日是抵一日刑期的。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同时,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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