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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药立案标准

肖** 四川-遂宁 刑事立案咨询 2023.06.21 07:14:30 472人阅读

产假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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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二)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三)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2023-06-21 07:15:30 回复

  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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