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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增值税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1.5%
2.出租非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房产税
(一)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注: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一)据实征收:
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费用扣除相关规定: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注: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注: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个人转租房屋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5.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核定征收:
1.计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月租金×征收率
不含税月租金=含税月租金÷(1+5%)
2.征收率:
(1)个人出租住房:
30000元<(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15%;
(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 0.44%。
(2)个人出租非住房:
30000元<(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27%;
(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 0.02%。
2017-12-02 14:26: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