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没收手机行为动机如何,如果只是短暂扣留保管那么不构成犯罪,例如课堂之中暂时上交手机和考试时暂时上交手机,等到下课和考试完毕后归还。如果是因为看中你的手机而进行的强行没收则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当事人的私隐。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当事人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
1、警方会依法调查案件真相,“身正不怕影子歪”,如果当事人并无盗窃手机或与他人合谋盗窃手机,不会被追究盗窃公私财物的违法或犯罪做法的职责。当事人只需要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向警方如实陈述己方所知道的事件真相,丝毫不掩瞒任何事实即可。
2、如果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手机的遗失不存在任何犯错做法,例如:不存在宿舍只有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离开的时候并无锁门,与另一方当事人手机的遗失存在因果关系等情形。那么当事人对手机的遗失亦不负有任何犯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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