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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女朋友共同居住的出租屋内,女朋友要分手

ask****640 甘肃-兰州 房屋租赁咨询 2017.12.01 10:55:52 1324人阅读

在与女朋友共同居住的出租屋内,女朋友要分手,我不同意,女朋友让她弟弟带人踹开房门,进门后她弟弟带的人将我的一台价值1.3万元的电脑抢走,并将我打伤。在派出所立案时女友将电脑归还给我。派出所立案时将案件立为打架性质,将抢走电脑一事不予理睬?请问这个案件中抢走电脑一事属于那种性质?我民事部分该要那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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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若犯罪嫌疑人主要目的是抢电脑,伤人只是为了达到抢劫的目的,则构成抢劫罪。rn若犯罪嫌疑人起初没有抢劫的意思,在伤人后临时起意抢走电脑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rnrn法律依据:《刑法》rn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n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nrn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n
(一)入户抢劫的;rn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rn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rn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rn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rn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rn
(七)持枪抢劫的;rn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18-01-18 13:4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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