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实习期满后一个月内直接与北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为我缴纳养老保险?
[律师回复]2009年实习期满后一个月内直接与北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当时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您的情况涉及以下权益:一、工龄起算。实习期如属于在校学生实习一般不计入工龄;如果是毕业后通过实习期满被正式录用,工龄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二、二倍工资。如果2009年实习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合法期限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三、社保缴纳。2009年起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您缴纳社保。如果单位未缴或未足额缴,现在仍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四、如果您还在该单位工作至今已达17年,应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请问您具体想了解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