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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应该怎么样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也即是,房产税一般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但以上两种情况较为特殊,处理方式有所不同。1、无租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B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为A公司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规定,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如果无租使用的房产为300万元,即每年应代缴纳房产税=3000000×(1~30%)×1.2%=25200(元)。2、免租期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优惠目的是按期获得租金。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所有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相应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房产税。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所以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即A公司,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您好,关于免租期怎么缴纳房产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现实中偶尔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房子以合作或者是赠送的形式租对给方使用,但是不同的情况有所区别,房产税的收取也有所区别。【案例】:A公司旗下有两处房产供其他企业使用,有一处是给合作企业B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是在今年年初刚出租给C公司使用,当初为招揽租户,公司采取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月1日~6月30日期间免收租金。那么,这两处房产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也即是,房产税一般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但以上两种情况较为特殊,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无租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B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为A公司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规定,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如果无租使用的房产为300万元,即每年应代缴纳房产税=3000000×(1~30%)×1.2%=25200(元)。【免租期】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优惠目的是按期获得租金。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所有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相应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房产税。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所以1月1日~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即A公司,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现实中偶尔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房子以合作或者是赠送的形式租对给方使用,但是不同的情况有所区别,房产税的收取也有所区别。【案例】:A公司旗下有两处房产供其他企业使用,有一处是给合作企业B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是在今年年初刚出租给C公司使用,当初为招揽租户,公司采取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月1日~6月30日期间免收租金。那么,这两处房产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也即是,房产税一般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但以上两种情况较为特殊,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无租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B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为A公司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规定,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如果无租使用的房产为300万元,即每年应代缴纳房产税=3000000×(1~30%)×1.2%=25200(元)。【免租期】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优惠目的是按期获得租金。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所有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相应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房产税。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所以1月1日~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即A公司,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您好,针对您的免租期要怎样缴纳房产税问题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21号)明确,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房产期间免收租金与房产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不向承租人收取任何费用即为房产无租使用;而期间免收租金虽然在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出租人的最终目的还是获得租金,因此免收租金期间仍属于房产出租期,该房产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房产期间免收租金与房产无租使用的房产税纳税人都是产权所有人,税款实际承担者分别为产权所有人和无租使用单位或个人。因此,该商场在免租期间应由商场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专业解答租赁土地土地使用税缴纳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果土地权属未定,则以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纳了土地使用税,那承租者就不用再交了。
专业解答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尤其是对于土地使用方面,有些人并不是能够十分了解,对于租用的土地应该由谁来缴纳土地税?根据有关的说法,我们能够知道了,对于出租的土地,应该有土地使用的所有者来进行缴纳土地税。具体来看下文。
专业解答要缴纳。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专业解答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律师解析 缴纳。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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