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解析:
1、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种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数人主张此说。
2、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中,还不具备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即可免责。
3、过错推定原则。认为产品责任既非过错责任,亦非无过错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即产品缺陷的事实本身,应视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过错,即过错推定。
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的缺陷所造成死亡、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产品侵权责任由两部份构成:即损害事实和赔偿义务主体,而归责原则正是解决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可见它是公正、有效连接这两个构成部份的重要保障。当然其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也可能成为赔偿义务的主体,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两种赔偿义务主体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两者属于产品质量侵权产生的直接赔偿关系,而后两者则是因该侵权赔偿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后,基于过错情况形成的另一种求偿关系,它是运输者、仓储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一种违约责任,因此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来讲,其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仅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害人并不直接向仓储者或运输者请求赔偿。
2017-11-27 12:22:51 回复
您好,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绝对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追究致损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这一原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
1)产品提供者有过错;
(
2)产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产品而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
3)过错的存在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作为受害者将要负担起所有的举证责任,证明以上三个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在制造、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一来,原告只需证明所受损害是因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所致即可,而不必再去证明产品提供者存在过错。
(三)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无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比,严格责任原则具有先进性。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发生以后,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以“过错”的存在做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了,在抗辩事由上也更加严格,仅以受害人故意与第三人行为作为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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