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二)经济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其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获得危房改造待遇;(三)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四)低收入老年人接受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享受价格优惠;(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六)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