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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权追究刑事责任吗

董* 山西-临汾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3.03.22 10:33:14 328人阅读

公安机关有权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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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的,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轻伤案件中,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案件,作出治安处罚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案件的,即使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再日后发现有涉嫌犯罪的,依然追究刑事责任。

2023-03-22 10:34:1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行政责任的两层含义:

一,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角色义务,即职责;

二,指由于行政人员在没有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受到否定性的批评、惩罚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责任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或总和。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行政责任是国家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执法实践看,主要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
1)过责法定原则。就是指国家及其公务员的过错和对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应受哪些行政处分,都应有一定形式的规范文件或条文加以明确规定。
  (
2)过惩相适应原则,也称过惩相当原则。就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惩处的轻重,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罚不当过的现象。
  (
3)责无旁贷原则,或称责任自负原则。对违法失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集体违法失职的共同行为,也不能搞法不责众,也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国家中,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更不允许出了问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
  (
4)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通过惩处违法失职行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及其公务员引以为戒,达到警戒、防范的效果。谢谢阅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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