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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不构成行政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董** 江西-南昌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11.20 08:06:10 9人阅读

我朋友是位孕妇,可是她现在犯了点事,是会被刑事拘留的,但是我朋友是孕妇,不刑事拘留可以吗,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不构成行政拘留的条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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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适合行政拘留条件如下: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017-11-20 08:1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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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不不构成行政拘留的条件规定如下 :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017-11-20 08:08:1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之前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罚执行的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执行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执行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执行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执行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的时候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二)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人,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般警察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传唤的方式可以带回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留置二十四小时处理,经上级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这是留置,不属于处罚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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