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一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有哪些法律依据,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啦
理论界对此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非是针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即采纳了契约说。
以上就是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解答,请采纳。
专业解答在学术上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单独的法律行为,而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表达了广告人一方的意思。
专业解答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具体对象为不特定要约。因为在悬赏广告当中,会发布相关指定行为,如果有相关人员完成相关指定行为的话,那么就可以领取在广告当中所约定的报酬。而行为人一般是不特定的,但是奖赏是固定的。
专业解答悬赏广告的性质可以是单独的行为也可以是丰约的行为,一般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那么该有的形为,那么就会产生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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