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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如何约定仲裁
签订建筑合同时明确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既然建筑施工合同已经约定解决纠纷去仲裁,就不能向了。即使,也不会立案受理的。即使受理了,查明后也会驳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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