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专业解答据我国残疾评定标准,伤残等级分为十至一级,评估指标包括器官缺损、形态异常、生理功能影响等。等级越高,影响越严重,日常生活对医疗手段的依赖度也越高。一级最重,日常生活几乎无法自主进行,需依赖特殊医疗手段维持生命。
专业解答听力残疾评定标准: 一级:言语辨识度低于15%。 二级:言语辨识度在15%至30%之间。 三级:言语辨识度在31%至60%之间。 四级:言语辨识度在61%至70%之间。听力残障影响日常口语交流和社交互动。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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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解析 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评议伤残等级实践中一般适用
律师解析 1、一级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全身瘢痕面积≥30%;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烧伤植皮≥1/5;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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