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有:
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
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代位权属于是否为代理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债权人代位权属实体上的权利还是诉讼上的权利,有不同的立法及学说。有的认为代位权是广义上的形成权;持该观点的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为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它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看,它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与形成权特征相似。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有: 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 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代位权属于是否为代理权。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有: 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 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代位权属于是否为代理权。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有代位权是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是管理权还是形成权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有代位权是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是管理权还是形成权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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