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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有何争议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性质的讨论,主要围绕着它究竟是实体权利抑或是诉讼权利、更倾向于是管理权还是形成权这两个关键问题进行。
实际上,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了应对债务人未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以实现这种情况所设立的法律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准许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权力的申请。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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