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区别和联系如下:(一)、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联系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预期不履行进行救济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我国《民法典》第527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了规定,第578条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两项制度结合起来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两大法系的一种尝试。我国规定的这两项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且债权人都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但从性质上说,预期违约制度属于违约责任制度的范畴,而不安抗辩权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两种制度的适用将产生不同的效果,两者的区别还表现在功能、行使条件、行使依据、是否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和法律救济等方面,不能互相替代。(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4、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是指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在知道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时,行使的一种权力,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是非常相似的,都是合同违约的内容,但是不安抗辩特指双务合同中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如果不符合约定条件不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属于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温馨提示】以上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相关的律师,我们会为您详细的解答。
2023-02-18 08:19:41 回复专业解答两种制度的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需确认双方对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安排,而预设违约制度则无此要求。在实践操作中,预设违约允许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前拒绝或无法履行,债权人也可拒绝履行。相反,不安抗辩权通常在双方进入履行期后才会被认可和执行。
专业解答抗辩权三分法深度解析:三类抗辩权仅出现在双务合同中,因它们基于共同承担的债务关系。双务合同指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这些抗辩权为时间延迟性,不同于永久性抗辩权,只能延缓对方请求权的生效期限,不能消除或解除付款义务。对方完成义务并提供有效担保后,抗辩权消失,付款义务继续执行。
专业解答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都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对于不安抗辩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顺序,而预期违约并无此要求,并且在双方依据的原因和过错是否构成要件上存在不同之处,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专业解答不安抗辩与违约责任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两者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但是不按抗辩特指双务合同中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如果不符合约定条件不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属于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联系:1、目的相同。2、适用范围相同。3、权利效力相同。4、行使方式相同。三大抗辩权的区别:1、主张权利人不同2、法律义务不同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
律师解析 一、三大抗辩权的区别: 1、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 二、三大抗辩权的联系 1、目的相同,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力相同。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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