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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品牌服装店卖衣服 两个月之前卖过顾客一件打完五折5000块钱的外套 两个月后顾客回来投诉 怀疑衣服是假的 因为袖口里面线头多 而且做工不好 要退货或者换款 现在公司要我来承担这件衣服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衣服是公司出货,你履行服务员的职责卖货,售出服装有质量问题因由公司负责
您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属于侵权。首先,您进行的是盈利性销售行为。其次,这一品牌的服装在国内并没有授权,当然更没有给予您授权。再次,在知识产权法上所说的“权利用尽”,是从消费层面上讲的,并不是在销售的层面上讲的。简单的说,就是您在国外购买的衣服,别人是以消费者的角色定位您,而不是一个销售者。如果对方明知您的购买行为是为了在国内用于销售,依旧将衣服大量出售给您,那对方可能也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根据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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