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房屋征收公告的具体时间,规避时间差上的房价涨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为征收房屋的价值将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既然是市场价,就会随着时间不同而变化,尤其是当下的房价。
可能就几天时间房价的涨幅就是成倍计算的。
按照拆迁流程,一般总是征收公告在前,然后才有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的谈判,协商谈判好之后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从公告到评估,这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时间差。
这段时间差短的几个月,长的一年甚至几年,房价涨幅可想而知。
所以,确定房屋评估的时间点非常重要。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拆迁方在正式启动征收程序之前,便私自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日后便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与百姓谈补偿,真正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时也许已经经过一年半载甚至更长,由此将折损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价值。
所以,被拆迁人估价应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时间点的房屋市场价为评估价标准,切不可提前让拆迁方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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