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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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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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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熊* 四川-雅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2.09 08:26:35 405人阅读

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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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未到期的定期存折,因未到期的定期存折不能即时兑现,所以存折上的金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之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
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
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2023-02-09 08:2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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