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返本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专业解答在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其退还资金的金额常常被视作是该罪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为此类行为涉及未经合法审批的集资活动,同时通过承诺回报来诱导投资者参与其中,这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关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明确要求,有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确切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任何人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间接引诱的方法,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专业解答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时,返点通常会被视为违法所得,需要依法追缴。返点是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得到的额外收益,由于其与犯罪行为有紧密联系,合法性无法得到认可。在实际处理中,会综合考虑返点金额、获取途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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