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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对委托物拥有处分权吗
行纪人对委托物不拥有处分权。在委托物不易长期保存时,行纪人应告知委托人是否有处分的必要以及处分方式。行纪人对委托物进行处分,原则上需经委托人事先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的条件更为优越时,即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人,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其增加的利益(高价卖出多出的价款或低价买人结余的价款),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如果行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按照商业交易的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利益归委托人,行纪人不能取得报酬。
律师解析 1、首先取得行纪货物占有权或行使留置权,否则不得拍卖行纪货物; 2、必须给委托人留有履行债务的期限,此期不得少于两个月; 3、拍卖留置物不得弄虚作假、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4、拍卖行纪货物后,行纪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超过应得费用和报酬的部分应当返还委托人。
律师解析 行纪人对委托物是没有处置权的,但是经过委托人同意是可以处置的。 在委托物出现质量瑕疵或因易于腐烂、变质而不易长期保存时,行纪人负有将该事实通知委托人的义务,并且应告知委托人是否有处分的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处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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