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其主要有四种行为方式: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而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盗窃他人信用卡并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但构成盗窃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卡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和认定司法第三款法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1、法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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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款规定既有注意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本身就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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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款规定又有拟制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钱或者去商场等刷卡消费的,其行为本身是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但根据本款规定,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信用卡诈骗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和判刑标准
2、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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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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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直接适用盗窃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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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数罪并罚: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对人使用)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实行数罪并罚。
4、共犯问题: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以为是他人捡拾的信用卡而对人使用,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5、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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