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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一般是什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此,原则上,查封期限届满,查封自动失效,无需其他手续即可办理转让过户等。但是实践操作中,查封期限届满后,房管局不会主动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必须由查封出具解除查封的裁定交至房管局,房管局才会进行解封。因此,实践中,即使查封期限届满了,也还是需要出具解封裁定,才能最终解除查封的。
关键点在“第三人对此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无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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