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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对我国的国境管理法比较感兴趣,我想咨询一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的重点是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您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重点如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罪名不当,且孙某某也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下,辩护人就本案的定性和建议法庭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发表几点辩护意见。以上就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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