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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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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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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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解析 如果是抚育子女一方没有法律依据地阻碍探望权,通常主要是该父或者母基于主观原因,意图惩罚对方或者减弱对方与子女的感情联系。 如果是由于法定原因导致的探望权被法院中止,通常是由于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主要情形包括: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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