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父59周岁,已经办理退休,但仍然在原单位上班,事发当天,正常上班时间是24:00,岳父接到同事电话,于是提前出发去厂里(事实上平时他也有提前去厂里的习惯),在21:30分左右于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身故。这种情况下,工厂是否应该根据工伤标准来赔偿,或者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事发后厂里送了5万元过来,现在应该再赔偿多少元?起诉工厂要求他按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为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以及精神损失费)是否有胜算?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受害人可获双份赔偿,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rnr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受害人可获双份赔偿的原则。rn r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n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rn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11-29 08:4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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