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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泛指曾经使用过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词。对个人来说,曾用名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你到派出所开证明时需要拿证据出来,先找社区居委会出证明,然后和家里父母兄弟姐妹同去。拿户口、身份证、居委会的证明给派出所看,然后说一直用的“这个名字”。需要更正就可以了。一般情形下当地户籍处会办理的。
2017-10-21 12:51: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