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刑事处罚。
2、故意伤害 免除刑事处罚《刑法》对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二)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三)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四)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后自首,且罪行较轻的..(.参见《刑法》)。
3、其次,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4日,最长不得超过37日,被拘留两个月之久,可能说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而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当然也存在超过两个月的特殊期限。最终能否免予刑事处罚属于刑法中量刑的问题,还要结合各种量刑情节来认定(除了法定的量刑情节外,还包括了酌定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事后赔偿是否积极,是否真心悔罪等等)。被逮捕不一定意味着就不能免除处罚。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其中又以刑法最为突出。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其实法律这样规定赋予了法官在量刑上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程度、手段、目的、社会影响等等。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怎么样,那么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识进行适当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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