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新一轮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四条对宅基地进行丈量登记时,以宅基地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来源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四邻无争议为原则。村委会及本村清理小组工作人员要持宅基地档案和审批手续到现场说明情况,土地使用者和四邻到现场指界。
第五条丈量登记宅基地,全县要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尺度。具体操作以《土地登记规则》中地籍调查的确权规定为依据,有房檐滴水的,以滴水为界,否则以实墙为界;房檐滴水超出使用范围的不予确认丈量登记;没有院墙的,按本村规划标准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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