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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养鹰犯法吗

王** 广西-梧州 治安管理咨询 2022.10.16 22:11:14 355人阅读

您好,请问一下养鹰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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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没有许可证在家养鹰是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022-10-16 22:13:14 回复

1.行为犯。通说认为,只要存在“行为”即为既遂,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此说的失误在于:行为犯的标本形态若与行为所造成的实害无关,那对该类行为作犯罪处理的依据何在?显然,行为犯中是当然包含着某种实害的,通说在对其阐述时发生了重大的认识偏差。试以行为犯中的典型个罪诬告陷害罪为例。通说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不管被诬陷人是否被打入冤狱,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行为的本态即为既遂状态,既遂同危害结果无关。若对该罪作细致分析,便会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诬告陷害行为必然产生的社会危害并不在于被诬陷人被打入冤狱,而在于对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妨害——诬告行为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司法机关的忙于应对;而一旦被诬陷人落入冤狱,其直接责任人显系司法机关而非诬告人。诬告陷害罪必然侵犯的直接客体仅为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并非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我国现行刑法接续古代刑法“诬告反坐”的惯例,将诬告陷害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其在个罪的体系安排上本身就属不当,由此而对刑法理论界形成误导。行为犯的特点就在于行为一实施便必然产生实害——危害结果在任何情况下都附属于已然的行为存在,并且危害结果呈一种不甚明显的隐型状态。在对行为犯的分析和把握上应高度注意这一点。2.结果犯。首先须阐明一点,刑法学中的“结果犯”一术语,同时表征着两方面的不同含义,在逻辑学中该现象被称为“同一语词表达不同的概念(不同的内涵及外延)”。在犯罪构成基本要件的阐述中使用“结果犯”一术语,是指不符合该结果要件的规定性则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无结果则无犯罪,是在罪与非罪的意义上理解概念,如过失犯罪的成立一般均以实害结果的出现为必备条件。故此,对该意义的结果犯可称其为“构成结果犯”。而在犯罪的终了形态的讨论中使用“结果犯”一术语,则是指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确定犯罪属于何种形态的问题,是在犯罪的形态层面上理解概念。为同前一概念区别,可表述为“形态结果犯”。所谓形态结果犯,是指犯罪完成形态的成立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条件,换言之,实害结果的不出现则只成立未完成形态,不存在结果犯。在形态结果犯中,行为与结果呈分离状态——通常情况下行为一经完成,结果也就相继发生;少数情况下或者行为尚未完成故结果不发生,或者行为实施完毕但结果仍未发生(如投毒后被害人并未食用)。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一类犯罪,均是生活中多发而又非常典型的形态结果犯。行为及其实害结果的观念映像,在形态结果犯的立法设计和理论构造上表现得淋漓尽致。这类情况在犯罪构成的表述上,均不会有结果要件的要求(结果完全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影响形态的类型),但危害结果活生生血淋淋的鲜明意象却始终强烈地映现在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观念之中——无须文字描述或理论刻画便自然而然地会根据既往生活秩序形成恰如其分的处置方案。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发生说”便是对这类现象的经验总结,能够较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具体到个罪中,行为人通过罪过发动行为所“明知”且“希望或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便是区分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具体标准。这里有必要纠正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对构成结果犯与形态结果犯各自内涵的错误理解。如学界一直存在着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就盗窃罪而言,行为人一般在主观上追求“多多益善”,但如果实际上只盗得少量财产,则构成盗窃罪未遂。笔者认为,把刑法原本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犯罪成立条件理解为仅仅是既遂的成立条件(“数额较大”被解释为属于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完全是对刑法条文的误解。诚然,行为人在具体个案中究竟能盗得多少财产往往是由偶然因素所决定,在肯定罪过无异的情况下,刑法仅因数额的多少而作出罪与非罪的不同规定确有不公正之嫌。然而,不能因此一点而就责备刑法。事实上从全局看,这是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现实生活中盗窃行为数量太大,就国家的刑事司法资源配置状况根本不可能一一犯罪化。采取以数额定性的方法,从而将大部分盗窃行为压回到行政法规去简化处理,无疑是适当的(尽管如此,盗窃罪在数量上仍居刑案之首)。这也是我国刑法为何对相当一部分犯罪采取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重要原因。既然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因此,盗窃罪是构成结果犯,而非形态结果犯。盗窃罪原则上不存在未遂问题。类似情况还有故意伤害罪、大多数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等等。以上是对脱逃罪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具体要看涉嫌什么罪行,量刑需要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是否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委托律师辩护,争取轻判。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审判阶段(法院)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早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得到刑事律师的会见与沟通,有利于充分地得到及时、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支持。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提供如下服务:  公安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特别说明,家属是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未委托律师,只有等判决生效后嫌疑人被送到监狱服刑时才能见),了解所涉罪名和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和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调查取证,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为出庭辩护做好准备。  法院审判阶段:为被告人出庭辩护,为被告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如需帮助可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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