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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如何申请刑事案件中追缴款的执行?

ask****061 上海-虹口区 治安管理咨询 2025.12.24 21:56:41 333人阅读

想了解,如何申请刑事案件中追缴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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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请问您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嘛

2025-12-25 15:3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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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72976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3064条

刑事案件判决书下来过了上诉期生效之后,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12-24 21:5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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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85896条

申请刑事案件追缴款执行,首先得有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确定追缴款事项。然后准备好申请书,写清申请人信息、申请执行事项等。接着将申请书及相关裁判文书等材料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机构。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若有新线索能助于执行,也及时提供。

2025-12-24 21:57:33 回复

对于追缴赃款该怎么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追缴赃款如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财产刑的执行是刑事审判庭代表国家启动执行程序的,而赃款赃物的追缴由谁启动执行程序,法律没有规定。二、相关案例【案情简介】2020年,林某因伙同某法官非法认定驰名商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继续追缴赃款直至400万元。在该案侦查及审理阶段,林某自行上缴赃款68万元,尚余300余万元未予追缴。判决生效后,对于该赃款的追缴是否由自行执行,存在不同意见。关于本案能否立案强制执行,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执行。本案关于继续追缴李某非法所得400万元涉及财产内容,可以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后移送执行部门立案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立案受理。关于刑事判决财产刑的强制执行,只有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两项刑罚,在没有履行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属强制执行内容。【法律解读】首先,追缴赃款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财产刑,无法直接依据判决财产罚的行使强制执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执行,但该规定突出的重点不在于泛指所有的涉及财产内容的都可以执行,而在于规范刑事案件执行的地域管辖,综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强制执行内容的规定分析,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强制执行仅限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项。其次,追缴赃款赃物本身具有强制力。追缴赃款赃物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财产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赃款赃物进行核实、确认、查明去向并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予以追缴退赔或上缴国库的司法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发还给被害人。但是,这些司法机关的追缴、发还行为都是针对司法机关已经掌控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追缴退赔是有针对性的,只能对被告人内容和去向明确的非法所得采取追缴措施,不能查封、扣押被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财产。且追缴赃款赃物的实施还具有时间性,因为追缴赃款赃物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其强制执行效力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延伸适用于审判结束后。再次,最高人民在执行规定的第二条中对何种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予以了明确列举,其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1)人民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6)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据此,刑事追缴判决有别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属于执行依据法律文书的范畴。

您好,针对您的赃款的追缴由谁执行?问题解答如下,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执行。审判阶段,由人民执行。刑事判决生效后,赃款尚不追缴到位,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可以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刑事判决内容。最高关于刑事裁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第八条人民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赃款的范围: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在实践中,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后一种情况,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判决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违法所得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人民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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