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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的回填需要审批的吗

何* 辽宁-铁岭 土地承包咨询 2022.10.15 17:00:49 427人阅读

鱼塘的回填需要审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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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到县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备案。因为很可能涉及到改变土地用途。所以务必手续齐全,办理公证或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经过农业(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在任何地方挖鱼塘(“退耕还水”)均是合法的;未经批准,在任何地方擅自挖鱼塘,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均是违法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022-10-15 17:02:4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搞养殖业,浙江义乌人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来,吴某擅自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遭到义乌市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案情回放2006年8月,吴某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但吴某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雇人在池塘周边的耕地上又挖了3口鱼塘。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测算,吴某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某主动将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法官析案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破坏耕地行为。《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鱼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且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为此,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浙江法制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搞养殖业,浙江义乌人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来,吴某擅自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遭到义乌市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案情回放2006年8月,吴某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但吴某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雇人在池塘周边的耕地上又挖了3口鱼塘。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测算,吴某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某主动将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法官析案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破坏耕地行为。《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鱼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且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为此,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浙江法制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搞养殖业,浙江义乌人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来,吴某擅自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遭到义乌市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案情回放2006年8月,吴某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但吴某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雇人在池塘周边的耕地上又挖了3口鱼塘。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测算,吴某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某主动将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法官析案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破坏耕地行为。《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鱼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且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为此,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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