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原: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二、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三、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1.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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