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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出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显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无权要求追回房屋。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在另一方和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卖给了买受人,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该买卖行为就是有效的。
2022-10-08 18:05: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