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证件罪
1.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明显缺陷是没有明确“销售、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辽宁省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答复》(1999年6月21日)答复如下:对于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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