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跟男方夫妻关系破裂,无第三者,但我已经怀孕33周,离婚协议里可不可以写到关于引产的事项,就是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离婚后女方将孩子引掉,男方不能追究女方刑事责任之类的。这个触犯法律吗?会不会导致离婚协议无效?还有我跟他生过一个儿子,现在两岁三个月,一直是我带在身边的,虽然很不舍,但是孩子我只能给男方。能不能索要青春损失费,引产之后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以及今后可能有不能生育风险的费用,共计12,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吗?望回复,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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